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3139号
申请人: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66号钻石广场17层A9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951068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5号中鼎温馨家园10号楼3层B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96846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林路708号东方巴黎4幢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56000771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审理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9850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98504万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明光
审判员***明
人民陪审员肖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黎冬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