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8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西路7号相思湖花园2号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0100MA5L8LRK11。
法定代表人:覃林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升,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友谊大道西侧(港宁花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0800056000771X。
法定代表人:丘宇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北大路301号万和福龙苑1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1400079053016A。
法定代表人:付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勇,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桂1481民初808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6596.46元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日凭
人民陪审员  钟羡桃
人民陪审员  刘陈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