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民初808号
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西路7号相思湖花园2号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0100MA5L8LRK11。
法定代表人:覃林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升,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友谊大道西侧(港宁花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0800056000771X。
法定代表人:丘宇灵。
被申请人: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北大路301号万和福龙苑1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1400079053016A。
法定代表人:付文华。
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6596.4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6596.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日凭
人民陪审员 钟羡桃
人民陪审员 刘陈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兴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