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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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481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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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西路7号相思湖花园2号楼80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0100MA5L8LR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友谊大道西侧(港宁花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08000560007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北大路301号万和福龙苑1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45140007905301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48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保证人***、***于2022年2月10日充分协商,对交付劳务工程款等费用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广西雄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泽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481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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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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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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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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