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6626号
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北平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734353892A。
法定代表人:康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敏,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保生,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任庄村任庄小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72484R。
法定代表人:韩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新宇,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波,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