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8512号
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北平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康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柱,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环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观麓园17号楼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辛小民,董事长。
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星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