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60773435389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6857094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柳林屯乡。
本案在执行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宏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241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工商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110民初324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敦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