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07民初305号
原告:李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系原告女婿。
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3002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燕达某某有限公司就XXX养老科教中心项目二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系原告挂靠被告进行的,原告系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经被告与燕达某某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方式偿还了被告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但被告没有给付原告,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300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能支付。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河北省某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尚欠金额无异议,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5日,被告某某公司与燕达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某公司承包XXX养老科教中心项目二标段项目,签约合同价为221197166.54元。2021年7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为被告,乙方为李某项目经理部,乙方承包XXX养老科教中心项目二标段项目,合同价款221197166.54元。
2023年12月4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商服东区××商品房××,总价65968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3月26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商品房××,总价65968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3月26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东区××商品房××,总价65968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4月24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小型商品房××,总价65472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4月24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东区商品房××,总价68960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4月24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东区商品房××,总价65472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4月24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东区商品房××,总价65472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4月24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的XXXX东区商品房××,总价65472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6月1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九里××商品房××,总价200634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6月1日,XX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被告(乙方)、XXXX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九里××商品房××,总价2006340元,丙方以应付乙方工程款支付甲方折抵乙方应付甲方购房款,即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以XXXX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
2024年6月15日,被告与李某签订对账说明一份,载明“鉴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自用燕郊李某项目部用于工程款的商品房用于偿还某某公司其他项目债务。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阶段又无力偿还燕郊李某项目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抵顶商品房位置房号及总价款……以上共计十套房源,总价为人民币9300200.00元。以上房源详见抵房协议。双方约定在此对账单签订日期起3个月内还清上述款项。如到期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有权起诉”。后被告至今未还。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上述事实均认可,并承认双方系借用资质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虽名义上将承包XXXX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但实际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借用有资质的被告某某公司名义施工,故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某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XXXX某某有限公司就部分工程款9300200元进行了以房抵账,原告现依据与被告之间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发包人与被告已经结算的上述部分工程价款9300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9300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1元,由被告河北省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