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8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住所地:广西靖西市。
负责人高定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5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自动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恢6号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