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4民初53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丽川***·香格里拉1号楼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09074998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被告:***,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与广西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