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4民初53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丽川***·香格里拉1号楼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09074998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被告:***,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崇左市大新县。
***与广西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