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9民初573号
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五象金谷山庄U-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29723Y。
法定代表人:施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本案义务为由,自愿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