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

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24民初116号
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坡堂村坡堂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晶,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新靖镇城西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744元,由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