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3295号之九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文,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王国船,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李心德,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工,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广西颢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峰,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公司经理。
被告:韦保将,男,1993年8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工,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王国军,男,汉族,1998年6月9日出生,农民工,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女,约50岁,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王国将,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广西凌云县。
被告:杨春花,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国船、李心德、广西颢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韦保将、王国军、***、王国将、杨春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列错被告,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隆振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