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81民初114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宾山一小区1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城西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靖西市林业局,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城东路一小区4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靖西市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并于当日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二维码等相关法律文书。4月26日,永州市伊塘邮政支局反馈:未妥投,备注: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因而邮件当天被退回,本院按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也无法联系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视为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已于2023年4月26日送达,原告应于2023年5月3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