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岳圩边境检查站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136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岳圩边境检查站。住所地广西靖西市岳圩镇岳圩街。 法定代表人:郑春钱,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西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百色市麒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宾山一小区6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现在广西那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岳圩边境检查站、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百色市麒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原告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