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第一建筑公司

靖西市第一建筑公司与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2307号
原告:靖西市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城中一小区1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展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区长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红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丽,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武平镇马亮村(马亮屯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靖西市第一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桂铝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和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靖西天桂铝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西市第一建筑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91元,由原告靖西市第一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忠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佩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