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6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建设西道南伸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翠竹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安县苏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安县苏桥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安县苏桥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026执15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