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81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85414873J。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建设西道南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109440624A。
被执行人: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霸州市建设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809977907。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81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圣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