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终4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辛**,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审被告: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建设西道南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立,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辛**、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2016年9月30日***与**签订的结算说明及2016年12月20日**收款41.8万元。后,辛**称,由于**拖欠工人工资,在无法与**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通过固安县劳动局直接支付两次工人工资分别为190920元和346320元,重审时,请查明上述款项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认定是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