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委员会、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38民初1296号
原告:王祖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第三人: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国强,该村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明,职务经理。
地址:霸州市建设西道南伸西侧。
委托代理人:牛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信达)、***、***,第三人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米北庄村委会)、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兴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祖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柱,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君保,被告***及其中合信达、***的委托代理人韩来宝、徐明,第三人米北庄村委会负责人刘国强,霸州兴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原告负责承建雄县米北庄村民集体住宅楼工程1#、2#、3#,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工程款共计3400万元。2014年4月30日,该工程竣工并已验收,被告实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700万元,仍有700万元工程款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00万元(后诉讼请求变更为634635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期限自第一次起诉至被告还清欠款时止,标准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受股东***、***、中合信达的委托,与米北庄村委会、王祖进、霸州兴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本案责任不应由我承担,应由上述三股东承担。且法院有委托人签字认可的笔录。
被告中合信达、***辩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我方未收到,不作答辩,建议法庭应当在诉状诉请范围内审理,超出范围的不应审理。二被告不应是民诉法所说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王祖进起诉***与二被告无关,因为***、王祖进均是个人行为,王祖进是霸州兴业公司的一个施工队,其本身不具备建筑资格的建筑单位,***超出了二被告对其委托的权限,且我们对其二人所签订的增加工程款700万元不予认可,故王祖进起诉***与二被告无关。王祖进主张的工程款的给付,应当是建设工程交给谁,谁就给工程款。霸州兴业公司在安次区法院审理案件中,看到一份雄县刑警队的询问笔录,牛国力对签订补充协议不予认可,且上面的章也不认可,只是承认与米北庄村委会签订了建筑合同协议书,收了5万元,没有派会计、工程管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但是认可***是霸州兴业公司承建的米北庄新民居建设的负责人,故霸州兴业公司应当对其建筑负责。综上,王祖进起诉作为施工队要工程款应起诉***、霸州兴业公司、米北庄村委会才正确。二被告基于米北庄村委会新民居建设的投资人,为了查明案情,我们曾经在原一审、二审多次主张对其工程款进行鉴定,未获得批准。故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二被告的起诉。另一代理人徐明补充:原告已经收到工程款2765万元,远远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2700万元,因此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作为受托人,其在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中的代理权限,并不包括代为签字确认工程决算金额。在工程决算确认书中,有乙方王祖进及见证方***签字,并无***、***、北京中合信达公司的签字盖章。该确认书并不成立,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效力,不能以此作为确认工程决算金额的最终依据。根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如各方对决算金额产生争议,应提交审计,通过审计确定决算金额。在本案上诉审中,原告曾在法庭表示工程完工后,***、王祖进去北京要求***签字确认决算确认书,但遭到***拒绝,最终形成没有三方签字的确认书。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予以驳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第三人米北庄村委会辩称,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村委会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只是在招标文件中收到土地补偿款200万元,与售楼收益无关。为了施工顺利进行,村委会监管卖楼款的使用和管理,工程结束后,村委会和***对单据进行审核,并出具有关手续,售楼处工作人员是***安排的,村委会不负责售楼。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应该是谁收益谁承担责任。
第三人霸州兴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北庄村新民居项目建设合同,与本案中合信达无任何关系。根据我公司与米北村口头协议,我公司将此工程全权委托***负责,包括筹资、垫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事项。我公司与***签有协议书,关于此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担,凡因该工程发生的诉讼均由***个人处理,与我公司无关。证据:对***的委托书;***签的内部协议、承诺书;与***签订免责协议书。现该工程已竣工,我公司与米北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协议我公司已履行完毕,我公司已尽到了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且没有任何纠纷,所以对于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新民居工程的任何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委员会进行新民居建设,向雄县米家务镇政府、雄县人民政府、雄县国土资源局、雄县城乡规划局、雄县发展改革局办理用地及建设手续,均得到批准。
2012年9月28日,甲方(委托方)被告中合信达、***、***与乙方(受委托方)被告***就米北庄村民集体住宅楼招投标及后期开发建设达成协议,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代表委托方参与米北庄村民集体住宅楼招投标及后期开发建设,负责对该项目的前期的招投标以及后期开发建设进行管理。2、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次性支付乙方项目管理费30万元作为乙方管理项目的全部费用。该项目的全部投资由甲方承担,该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与乙方无关。3、乙方在管理该项目期间所签订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部合同、协议书等文本文件内容甲方全部予以认可,所签订的文件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该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以及房屋销售由甲方另行派员管理,具体人员甲方确定后通知乙方。5、该项目建设期间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与建设单位米北庄村委会接触、洽谈、签订整体建设合同,与霸州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触、洽谈、参与招投标并在中标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与分包方王祖进接触,签订施工合同;与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接触,签订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对乙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或者协议甲方全部予以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6、乙方在管理该项目期间必须保证所签订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前提下签署明显有违国家法律、法令或者对甲方有明显经济损害的文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项目建设完毕全部房屋移交给甲方为止。
2012年10月31日,米北村委会与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米北庄村新民居项目建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霸州兴业公司承建米北村委会开发建设的北庄村民居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垫资建设,霸州兴业公司除承担规划设计费等以外,支付米北庄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万元。民居建成后,霸州兴业公司自行销售房屋,销售款作为项目垫资费支付霸州兴业公司。霸州兴业公司的合同签订人为被告***,加盖了霸州兴业公司印章。
2013年2月28日,被告***和原告王祖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王祖进承建米北庄新民居住宅楼工程1#楼、2#楼、3#楼,承包方式为垫资包工包料,合同暂估价为1#楼、2#楼单价1100元每平方米,3#楼800元每平方米。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王祖进完成基础部分的施工后,***支付基础部分的60%,以后按月进度支付已完成部分的70%。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格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王祖进在一个月内上报决算书,***在一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工作。价格确定后,一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决算价格工程款支付至总价格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方式(1)二年修理期满后,支付保修金金额的40%。(2)三年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金额的50%。(3)若王祖进不能及时维修,被告维修后发生的费用,从其保修金内扣除,余额在各种保修期满后的20天内一次性给付。
2013年11月14日,甲方米北庄村委会与乙方霸州兴业公司签订米北庄村新民居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乙方所售房款必须使用在此工程建设项目上,一律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挪用,乙方向甲方提出拨款申请时,需向甲方说明拨款用途并办理拨款手续后,由甲方直接拨付给第三方。二、乙方所售房款如果不能满足此工程的正常运转时,乙方必须加大投资力度进行投资建设。三、乙方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工程项目上与甲方所签订的全部协议款的支付。八、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除预留总投资额的3%的质量保修费外,在三日内将剩余售楼款全部支付给乙方,并一次性将未售出房屋的手续全部办理给乙方。乙方以后的售楼款全部由乙方自行支配,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合同签订人为被告***。
2013年12月21日,原告王祖进将承建完工的米北住宅工程小区1#、2#、3#楼交付建设方使用,同时交接1#楼钥匙41套,2#楼钥匙54套,3#楼钥匙73套,共计168套。
2013年12月2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王祖进、设计单位共同对米家务小区1#、2#、3#楼竣工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
2014年4月20日,霸州兴业公司与***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霸州兴业公司承建米北庄村委会开发建设的新民居工程,***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及开发建设中的一切文件的签收及相关事务的处理,该项目已经竣工,并通过建设方米北庄村委会,监理方和施工方的验收。该项目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担。
2014年10月19日,甲方***、中合信达、***、乙方王祖进、见证方(项目代理方)***签订决算确认书一份,经甲乙双方沟通协商,就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集体住宅楼工程决算一事达成一致,该工程最终决算数额为:叁仟肆佰万元(34000000.00)人民币(已扣除甲方分包部分的工程款),此决算为最终决算,此文件签订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支付协议。甲方未签字,乙方王祖进及项目代理方***签字。
另查明,米北庄住宅小区工程,经米北庄村委会及被告***给付原告王祖进工程款计27653645元。
以上事实有乡(镇)村建设用地呈报表、关于米北庄村新民居建设的意见、证明、关于米北庄村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备案证、关于米北庄村村民住宅楼用地的批复、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北庄村新民居项目建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米北庄村新民居建设工程补充协议、米北小区1#、2#、3#楼交接确认单、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决算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雄县米家务镇米北庄村民委员会进行新民居建设,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合法有效。被告中合信达、***、***就该新民居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委托被告***全权代理该项目的招投标及后期开发建设,双方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代表霸州兴业公司与米北庄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与霸州兴业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与原告王祖进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等,均是其受被告中合信达、***、***委托行使的委托行为,其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按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均由三被告享有与承受。米北村委会与霸州兴业公司签订的米北村新民居项目建设合同名为建设合同,实为土地及项目转让合同。霸州兴业公司系被告***接洽联系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是***联系的挂靠企业,实为三被告中合信达、***、***合伙开发建设,新民居实际施工人为原告王祖进。故本案实际合同为原告王祖进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因王祖进无建筑施工资质,该协议无效。该民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亦交付且部分出售居住,原告王祖进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该工程的保修期已满,预留5%的保修金亦应同时给付,涉案合同工程经王祖进与被告***决算,总价款为3400万元,在本院示明的期限内,被告中合信达、***、***,未申请对工程量及价款审计,故本院对该工程结算予以认定。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款6346355元。因被告***的行为系受被告中合信达、***、***的委托,故应由委托人被告中合信达、***、***承担责任,但被告***代表三被告与原告王祖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代理事项违法,故其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米北庄村委会、霸州兴业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实际发包方又不是实际施工方,在本案中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故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因未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祖进款6346355元。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子勋
审判员  刘山林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郭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