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桂嘉商贸中心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9921号
原告:北京华源桂嘉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定福庄东村东233号。
经营者:谢桂华。
被告:冉乐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建设西道南伸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永明。
被代:杨增元,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郭守义,男,1953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
被告:陈湘,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北京华源桂嘉商贸中心与被告冉乐华、霸州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增元、陈湘、郭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华源桂嘉商贸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源桂嘉商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源桂嘉商贸中心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