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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汇资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顺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02民初845号
原告:安顺汇资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二环廉租房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竹,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世通和府4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汇资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以本案被告已向原告缴纳所欠缴的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被告已向原告缴纳所欠缴的租金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汇资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1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5元,由原告安顺汇资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付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