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7财保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小区2号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931674。
法定代表人:梅中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申请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黔0527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40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塔汇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03×××00)中54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