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403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安顺市平坝区天马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22526766087146U。
法定代表人:***,男,系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1日生,回族,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系申请人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系申请人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小区2号楼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931674。
法定代表人:***,系被执行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0日以其“决定不予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基于真实意思自由行使处分权的体现,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亦无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效力。
审判长常礼武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