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7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931674,住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小区2号楼B座;
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4963700G,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11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生效的(2019)黔0527民初4123号判决,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的账户3600135140005250*****存款25918368.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