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403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安顺市平坝区天马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22526766087146U。法定代表人:***,男,系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肖霄,男。
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小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08893167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催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范荣等244人陆续到申请人单位投诉,称“*范荣等人在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平坝区亚馨阁温泉广场项目做工,共被拖欠工资1232.435万元”要求查处。2019年8月26日,申请人对***等244人投诉被执行人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范荣等244名劳动者工资1232.435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改正决定书履行。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同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申辩。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作出平人社监处字[2019]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在15日内足额支付*范荣等244名劳动者投诉在该工程中被拖欠工资人民币1232.435万元,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而是按决定要求履行了部分工资支付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申请人遂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平人社监催字[2020]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仍拖欠的197名劳动者的工资人民币977.7721万元。该份催告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被申请亦未履行上述义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监处字[2019]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人社监处字[2019]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即:强制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人民币977772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礼武
人民陪审员袁飞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