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3执906号之二
本院依据(2020)黔0403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的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0年8月12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103543.52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前述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全部冻结。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的车辆,本院以(2020)黔0403执906号之一执行裁定将前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车辆为特殊动产,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故暂不能进行处置。 4、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平坝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安顺市宗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东段顺城壹号小区**楼**,故特委托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该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G×××**的车辆,本院以(2020)黔0403执906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该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车辆为特殊动产,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故暂不能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除103543.52元的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前述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777721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03543.52元,剩余执行标的人民币9674177.48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子坤 审判员  肖志惠 审判员  吴玉蓉
法官助理鲁应萍 书记员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