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册亨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志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5206号
原告: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独山县。
经营者:**,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5年1月20日,汉族,租赁部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册亨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纳福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JFL16G。
法定代表人:尹勇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册亨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4.42元,由原告独山县永丰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