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执724号
申请人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金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5609409143。
法定代表人龙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再刚,系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花梨镇花梨村花山组。
关于申请人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5120元,并承担诉讼费2228元及本案执行费11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本案采取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并未有存款;
三、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开阳县人民法院了解,***作为被执行人在开阳县人民法院共有执行案件14件,标的1248585元,现未执行到位标的1056906元,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通过公安布控,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可能居住地址贵阳市花果园S2区5栋3单元2807号房、开阳县城北路万象君汇43网格3栋1207号屋,经查证,该两处房屋均未属被执行人***及妻子宋丽霞所有,也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向申请人发放征求意见告知书,申请人福泉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并放弃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等;
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货款85120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177元,尚未缴纳。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7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市晟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松
审判员 代洪莉
审判员 刘晓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