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857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金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桑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