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5266号
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石化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远氨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