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11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恒创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青岩堡B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玉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辉,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810512910,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枫,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康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康大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大道北段逸豪峰D栋2单元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解永中。
原告贵州恒创公司与被告贵州康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当日向我院提交了名称变更申请,申请将原告的名称由“贵阳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原告贵州恒创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计2,009元。
审 判 长  朱 东
审 判 员  郑 娟
人民陪审员  邓小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