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606号
申请人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青岩堡B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玉石。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4228.2元以内实施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4228.2元以内实施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