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0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55077.2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贵州亨德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55077.2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