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祥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2062号
原告:贵州祥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大坝乡绿化村。
法定代表人:严国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平,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北街村望城坡青岩堡B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玉石。
原告贵州祥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祥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贵州祥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艳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何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