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信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后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
被执行人:贵州江南院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6H95KB3E,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南江乡龙广村河湾组十里画廊游客服务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安信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江南院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21执1500号案件中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有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