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民初13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熊艳云、宋**,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唐登举,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洁洁,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熊升开,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贵州顺联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51865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号A单元18层1号【河滨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礼超,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泽立,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安信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后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220374。
法定代表人:张清超。
被告:贵州拓联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创新社区服务中心新创路2号天骄豪园29幢9-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J5D3C57。
法定代表人:孙小花。
被告:曾维坤,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创新社区服务中心新创路2号天骄豪园29幢9-10层1号。
被告:曾维山,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创新社区服务中心新创路2号天骄豪园29幢9-10层1号。
原告***与被告***、熊升开、贵州顺联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信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拓联电力有限公司、曾维坤、曾维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音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