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3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信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城关镇城西路后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22037463J。
法定代表人:张清超。
被执行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乌当区东风镇翠湖路7号-乐湾国际旅游综合体G(17)056号地(商业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2560J。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
本院在执行贵州安信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现因申请人同意我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112执3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树东
审 判 员 胡 昊
审 判 员 刘浚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浩
书 记 员 熊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