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里杜鹃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百里杜鹃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杜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保73号
贵州金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金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金胜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510949.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已对被告贵州百里**花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里**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510949.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54343.25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