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729号
原告: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2948500M。
法定代表人:罗建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剑江路财富大酒店C栋一号办公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81194W。
法定代表人:梁孟竹,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49元,共计1336元,由原告贵州中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