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03民初1062号
原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剑江路财富大酒店C栋一号办公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81194W。
法定代表人:梁孟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园B2栋6-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1709641964X。
法定代表人:朱昆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电力公司)诉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电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402000元及至付清之日的相应资金利息(按6%年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利息约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被告建设的德宝贵园酒店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安装并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等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工期约定60天,原告立即下单订电力设备及材料等,但酒店主体施工进展缓慢,2019年4月原告把该工程高压外线及配电室完工并验收合格通电,后因工程主体内部未完工不具备施工条件,推至2020年3月,该酒店整体工程即将完工,原告继续借款垫资于2020年5月13日将该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全部通电,同时递交了相关结算资料给被告,因被告建设原因造成原告工期延长,经原告方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付款。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204000元,2020年8月15日已付款8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均未支付原告。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德宝房开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5402000元无异议,但原告计算利息的方式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原告长电电力公司(乙方)与被告德宝房开公司(甲方)签订《德宝贵园酒店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贵园酒店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安装工程;二、该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价为6160000元,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总价包干;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含验收通电),如因甲方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工期顺延;四、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甲方预付本合同价的50%(即308万元)给乙方,此款乙方提供财务收款收据即可,在乙方将本工程按合同承包范围安装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后7日内决算完毕,决算完30天内甲方在支付该合同价款的50%(即308万元)给乙方,此款乙方提供该工程全额安装款发票;八、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经济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德宝贵园酒店告、低压配电系统工程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安装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甲方预付本合同价的50%(即308万元)给乙方,此款乙方提供财务收款收据即可”,如甲方延期支付,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自行垫资完成约定施工工程。二、1、《安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在乙方将本工程按合同承包范围安装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后7日内决算完毕,决算完30天内甲方在支付该合同价款的50%(即308万元)给乙方,此款乙方提供该工程全额安装款发票”,如甲方延期支付,乙方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2、本《安装合同》为总价包干交钥匙工程,故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承包总价不再调增调减,《安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中“决算”为甲方内部流程,不影响本《安装合同》承包总价”等内容。
2020年5月14日,原告长电电力公司与被告公司盖章确认《移交证明书》,载明“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宝贵园酒店10KV高低压配电工程,于2020年5月13日完工、验收合格并正常通电,全部设备各项指标满足运行要求,现将主要设备及材料予以移交,便于接收方自行使用、管理及维护”等内容。
2020年5月25日,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书载明:长电电力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于2020年5月13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工程结算金额如下:一、双方工程合同金额6160000元;二、双方合同外工程增加金额44000元(充电桩增加);四、双方结算金额6204000元;六、德宝房开公司应付长电电力公司工程款金额6204000元。后原告方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告方送达告知函,催收被告方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被告公司还提交了贵州银行及电子转账凭证一张、《借条》一张,拟证实该公司已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800000元。对此,原告公司予以认可。经询问,原告明确主张的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1月2日起以30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22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自2020年6月20日以5402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德宝贵园酒店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公司承包的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且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工程款5402000元,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该款。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结合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的约定和已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被告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付款800000元后至今未付过款,故被告公司应从2020年6月26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02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该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6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0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60元,由原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