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F-01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庆。
被执行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街道办剑江路财富大酒店C栋一号办公区8-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孟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