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F-01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庆。

被执行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街道办剑江路财富大酒店C栋一号办公区8-10号。

法定代表人:梁孟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