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9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剑江路财富大酒店C栋一号办公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8119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家社区和平大道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1426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0元,减半收取10,175元,由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