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剑江路财富大酒店C栋一号办公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81194W。
法定代表人:梁猛竹。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6元,减半收取4133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7003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潇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