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被告: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杰,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赤天化正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