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万里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15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14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正汇国际B栋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76年10月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115民初47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15执82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闻*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