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553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系原告之子,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部研发基地中港澳大厦2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729449XG。
法定代表人:陈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903352,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40381,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35.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退还反诉原告贵州道坦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