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29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黔2729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申请执行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印章等与**二级建造师注册所用相关原件,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印章等与**二级建造师注册所用相关原件,并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
至止,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9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贵州鼎鑫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