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1373号
原告:文章,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2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章与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章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