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597号
申请人: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汇川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9063567B。
法定代表人:王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唯一国际1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727760。
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5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恺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5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黄颂娟